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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法學期刊第38期

2026/03/31
本期刊載「資料治理與以資料進行治理」專號,收錄謝碩駿副教授之〈論預測性警務在危害防止與個人資料保護領域之法律問題〉一文,以及錄顏雅倫教授〈促進創新之反托拉斯法執法—理論建構與臺灣實務評析〉及翁燕菁副教授〈美洲人權法院與「合公約性審查」體制之建構—全球南方法學之實踐〉兩篇研究論文。至盼學界先進能繼續支持與賜教。
期刊連結:https://www.iias.sinica.edu.tw/publication_post/1884/9

「資料治理與以資料進行治理」專號
論預測性警務在危害防止與個人資料保護領域之法律問題
謝碩駿
摘要:
本文旨在探討警察藉助人工智慧技術實施預測性警務,於危害防止與個人資料保護領域所引發之法律問題。本文主張,預測系統產出之高風險評分僅能顯示統計相關性下的機率,並不等於已出現警察法上的危害或危害嫌疑,惟得作為警察開始實施危害預測之促因。是以,在現行法未設明文授權之前,警察無論係使用預測系統進行犯罪預測,或依預測結果採取後續危害釐清措施,均不得援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1項作為法律依據。以個人為對象之預測性警務,雖在我國並非憲法所(絕對)不許,但在歐盟則已成為遭到絕對禁止之措施。此外,鑑於預測性警務分別面臨演算法偏誤與不可理解之結構性限制,故本文主張,預測系統僅得作為輔助工具,並應通過公平性度量指標之檢驗,且警察對於預測性警務之實施負有「事後告知」之程序義務。
關鍵詞:預測性警務、人工智慧、演算法、危害、資訊隱私權、公平公正原則、公開透明原則。

研究論文
促進創新之反托拉斯法執法
— 理論建構與臺灣實務評析
顏雅倫
摘要:
本文探討反托拉斯法執法如何評估創新因素,借鏡美國反托拉斯學界相關論辯與執法案例,評論公平交易委員會關於創新之反托拉斯法執法,進一步思考於我國公平交易法下評估創新因素之基本原則、理論與架構。反托拉斯法執法應致力於維持或促進事業創新誘因,併同觀察Arrow效應與源於Schumpeter理論之創新可獲益性,分析系爭行為對相關事業與整體市場創新誘因與能力之影響。鼓勵創新之反托拉斯法政策,應遏止市場支配事業阻礙創新或排除競爭者之排他性行為。評估事業行為對創新的影響時,市場界定與市占率僅為初步指標,競爭主管機關應著重密集事實探究、質化分析和評估直接證據,必要時應考慮對未來創新競爭的影響,或界定研發市場。本文並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關於創新之執法重心,即專利或技術授權案件暨結合審查,應如何分析與評估創新因素,提出建言。
關鍵詞:創新競爭、破壞性創新、創新誘因、Arrow效應、創新可獲益性、創新市場、研發市場、反托拉斯法、數位平台、競爭政策。

美洲人權法院與「合公約性審查」體制之建構

— 全球南方法學之實踐
翁燕菁
摘要:
美洲人權法院推動「合公約性審查」已逾20載,挑戰國際人權監督機構遵循之備位原則。此舉招致批評,認為強加以由上而下且集中式之司法審查體系,美洲人權法院係以區域憲法法院自居,無視多元民主社會正當決定。惟本文自拉丁美洲憲政人權保障史觀察,發現美洲人權法院之方法反映拉美區域經典之保護訴訟制度,其本身即有既分散且集中之特色。因此本文主張,合公約性審查體現全球南方對於國際法學方法之不同省思。美洲人權法院之國際法依據仍未脫離全球北方脈絡,惟將國家中心轉向個人權利中心,並以利人原則取代評斷餘地調和衝突規範。即使無意以全球南方法學方法包裝其手法,美洲人權法院所實踐者實則符合第三世界國際法方法學派挑戰權力壓迫之核心概念。
關鍵詞:美洲人權法院、合公約性審查、第三世界國際法方法、保護訴訟、利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