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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erence Chronicle]Historiography after Dictatorship: How German Jurists wrote International Legal History in the postwar period, 1945-2000

2026/01/09
林懋棋

  大約在2000年左右,西方的國際法學界出現了所謂「歷史轉向」,國際法的歷史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成為越來越夯的議題。不過在台灣,這方面的討論仍然比較少。2025年12月29日,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的吳宗謀副研究員,特別邀請了當今國際法史的權威學者之一、維也納大學的Miloš Vec教授,在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舉行大師講座的第二場演講。講題為〈獨裁垮台後的歷史書寫:1945年至2000年間德國法學家們怎麼寫國際法史?〉。

  在二次大戰後,德國法學家如何書寫國際法的歷史?納粹政權在他們的歷史敘事中扮演什麼角色?要嘗試回答這些問題,可以先從認識五位法律人開始,他們分別是施密特 (Carl Schmitt)、普萊澤 (Wolfgang Preiser)、格雷維 (Wilhelm G. Grewe)、萊布施坦 (Ernst Reibstein)和施泰格 (Heinhard Steiger)。

一、施密特 (Carl Schmitt, 1888–1985) 

  施密特顯然是這五位當中名氣最大的。除了一系列為納粹政權服務的著作外,在1939年,這位第三帝國的御用法學家還提出了所謂的大空間理論,主張在國際關係的場域內,主要的行動者既不是國家,也不是民族 (Volk) ,而是帝國。

  在戰後,施密特延續他之前對西方普世主義國際法的批判,將現代國際法的形成過程描述為一場衰敗史。當時的國際法禁止侵略戰爭,並注重國際刑法,他認為這完全是走錯方向。他也時常以某種晦澀、神秘的語調,大力批判西方特別是美國的霸權,這使得許多同樣批判西方普世主義國際法的人們歡迎施密特的想法。不過,在這些戰後的歷史書寫中,施密特既沒有討論納粹政權,也沒有討論紐倫堡審判,因此他對西方國際法的批判常有嚴重雙標的嫌疑。

二、格雷維 (Wilhelm Grewe, 1911–2000) 

  格雷維是福斯朵夫 (Ernst Forsthoff) 的學生,因此也是施密特的徒孫。格雷維在1941年獲得教授資格。他在國際法史的代表著作是1984年出版的《國際法史中的時代》 (Epochen der Völkerrechtsgeschichte, 1984)。如同施密特,格雷維的國際法史敘事帶有「具體秩序」思維 (konkretes Ordnungsdenken) 的特徵;他認為要在國際法史中劃分不同時代,就得看當時是哪個帝國佔據主導地位。對格雷維來說,國際法與國際關係,其實就是權力與利益的遊戲。

  與施密特一樣,格雷維並沒有討論到納粹政權的國際法犯罪,他的國際法霸權史斷代結束在納粹統治之前。

三、萊布施坦 (Ernst Reibstein, 1901–1966) 

  萊布施坦是一位記者,他在1958年到1963年間寫了大約400頁關於國際法史的著作。他特別關注16世紀西班牙經院哲學家對自然法的討論,強調法律與倫理之間的密切關聯。在1960年代許多新國家獨立後,他也對於所謂非洲馬克思主義十分感興趣。

  萊布施坦對於自然法以及倫理的關注,可能和他的個人經驗有關,他在二戰期間曾經於瑞士擔任特派員。因為拒絕德國政府把瑞士寫得更壞的要求,而持續受到納粹政權騷擾施壓。因此,對自然法的與倫理的研究,不僅可能對他來說非常療癒,也是他切身體會到非常重要的規範價值。

  另外,萊布施坦也曾在一篇文章〈1648–1815年的「歐洲公法」:一個制度史概述〉 (Das "Europäische Öffentliche Recht" 1648–1815: Ein institutionengeschichtlicher Überblick, 1960) 討論1648年後西伐利亞體系下的歐洲公法發展,他認為權力平衡的原則主導了當時的歐洲;但與其他學者主張不同的是,他認為整個歷史法律的結構是建立在國家之間的不平等之上。

四、普萊澤 (Wolfgang Preiser, 1903–1997) 

  普萊澤在1946年開始擔任刑法學教授,並於1955年在法蘭克福大學建立了國際法史研究所。

  普萊澤的國際法史書寫是施密特的對立面。施密特強調權力,懷疑國際法律的規範性;普萊澤則認為,權力和法律彼此互相對立,在權力說了算的地方,就沒有真正的國際法。普萊澤很重視納粹的歷史教訓,帶著深刻的倫理關懷研究國際法史,嘗試在歷史中尋找正確的法 (das richtige Recht) 。在1976年,他出版了《非歐洲世界的早期國際法秩序》 (Frühe völkerrechtliche Ordnungen der aussereuropäischen Welt, 1976) ,考察了前殖民時期五個非歐洲政權的國際規範秩序,試圖找到真正的國際法的起源。

  事實上,講者Miloš Vec在今年剛好出版了一本普萊澤的傳記:《普萊澤 (1903–1997) 及其在法蘭克福大學的「國際法史研究所」:20世紀國際法史學家的知識空間與社會世界》 (Wolfgang Preiser (1903–1997) und sein "Institut für Geschichte des Völkerrechts" an der Universität Frankfurt: Denkräume und Sozialwelten eines Völkerrechtshistorikers im 20. Jahrhundert, 2025) ,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進一步參考。

五、Heinhard 施泰格 (1933–2019) 

  施泰格比普萊澤小了一輩,任教於基森大學,他的研究重點在中世紀晚期以來的歐洲公法,特別是關於條約的實踐。晚年的代表著作是《世界秩序:查理曼大帝一朝(741年至840年)的國際法史》 (Die Ordnung der Welt: Eine Völkerrechtsgeschichte des karolingischen Zeitalters (741 bis 840), 2008) 。

  施泰格常常批判格雷維,認為格雷維過於強調權力與霸權。施泰格認為,國際法的場域不只是比誰拳頭大,規範性也非常重要;他認為,如果對於國際法是什麼的概念定義有爭議的話,研究者可以把重點放在研究權力之間的規範性 (Zwischen-Mächte-Normativität) 。

  此外,施泰格也和普萊澤不同,他並沒有在非歐洲地區尋找早期國際法的根源,而是認為在中世紀早期的歐洲,就已經存在類似國際法的規範關係。

六、總結

  透過Vec教授對這五位法律人的速寫介紹,我們可以發現,戰後德國的國際法歷史書寫者,對於納粹政權有著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這背後也涉及他們對國際法在根本上的不同想像,大致上,我們可以把它們區分成兩個陣營:一邊是把國際法的歷史寫成權力與強權政治的世界史,另一邊則更強調規範性與倫理,嘗試在歷史中探尋真正的國際法。

七、問答環節

  (一)黃仁俊(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提問到,在德國憲法學界,有一派重視德國基本法第25條的國際法友善原則 (Völkerrechtsfreundlichkeit) 。可不可以請Vec教授講一下這條原則和那五位國際法思想家的關聯?

  另外,這條原則在國際法史中的討論脈絡是什麼?因為從憲法史的角度來看,黃仁俊認為國際法友善原則代表從佔領法到德國基本法的發展,而且這條原則通常是憲法學者討論國際法的出發點,他很好奇國際法學者對這條原則是否有不同的看法?

  對此Vec回應到,簡單來說,這條原則在這五位國際法學者中並沒有被直接討論。但進一步的問題是:為什麼這條原則缺席了?施泰格研究的時間段是早期與晚期中世紀,那時候沒有這種關於內國法與國際法關係的憲法原則;同樣地,普萊澤從來沒有開課講授過18到20世紀之間的國際法。Vec教授曾經訪問過他的十個學生,他們說,普萊澤在教書時通常只會教到17世紀。一方面是因為他上不完,另一方面是他想避免評論與時代太接近的事情,特別是納粹政權與紐倫堡審判。至於萊布施坦,他是一個記者,不是憲法學者,對於憲法原則可能並不熟悉,而且他主要關注的是18世紀,那時候也沒有這條原則; 格雷維討論的時間段也沒有包含這條國際法友善原則誕生的時間。

  更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把這條原則理解為「如何平衡內國法與國際法」的問題,而不只是針對這條原則本身,這些國際法學者是否藉由討論內國法與國際法的關係,隱含地 (implicitly) 提到這條原則?這裡的關鍵就在於你要怎麼自我定位?是要當法律導向的 (law-oriented) 國際法學者,還是權力導向的 (power-oriented) 國際法學者?像格雷維就特別側重權力的因素,在他對國際法的想像中,利益才是最重要的,這點也適用於施密特,因此他們兩個就連隱含地提到這條原則都沒有。

  (二)接下來,趙一穎(劍橋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提出了三個問題:

  第一,德國戰後國際法史學者和羅馬法學者對於納粹政權的討論,彼此之間有沒有什麼關聯或不同之處?

  第二,Vec教授會怎麼看待近期國際法史學界對第三世界的關注?

  第三,近年有些國際法學者認為西班牙經院哲學家們、薩拉曼卡學派是許多國際法話語的起源,Vec教授怎麼看待這些論述?

  對此Vec教授逐一回應,針對第一個問題,可以先從一個有趣的事實講起,當1955年,普萊澤建立國際法史中心時,同一年同樣在法蘭克福大學,另一位教授寇英 (Helmut Coing) 也創立了羅馬法中心。寇英和普萊澤的相同之處在於,他們都對「正確的法」很感興趣,也同樣嘗試從(無論是歐洲或非歐洲的)中世紀尋找法的根源。寇英在他的研究中心嘗試從對羅馬法的共同繼受過程,討論歐洲法律的共同歷史基礎。

  兩人的不同之處則是,在這整個尋找歐洲法律共同基礎的趨勢中,寇英是一個核心人物。他很會搞經費,也很會經營一個學術研究的事業。相較之下,普萊澤就是一個邊緣人。

  除此之外,或許兩人還有一個差別是,寇英很認真在正當化 (justify) 法律史的研究,而普萊澤則拒絕這麼做;因為普萊澤沒有要推銷自己的研究,他覺得歷史的研究本身就是重要的。

  總之,他們兩個都對於起源 (origin) 的問題很著迷。但Vec教授表示,因為不是羅馬法學者,所以他也很難詳細說明羅馬法學者們看待納粹政權的方式。

  第二個,關於所謂第三世界國際法研究取徑 (Third World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law, "TWAIL")、的問題,普萊澤在1976年的書《非歐洲世界的早期國際法秩序》,就在討論前殖民時期的五個不同非歐洲政權。所以某種意義上,普萊澤早就在做跟TWAIL很像的事情了。但同時另一方面,普萊澤是一個極度歐洲中心的人,例如他總是用西方式的主權國家地位或者國家性 (statehood) 和法律的概念來考察非西方的規範秩序。除了普萊澤以外,萊布施坦在1960年代也研究了一些非洲馬克思主義,同時對後殖民的國際法史十分感興趣,可惜在他的生涯中沒有時間進行更多這些研究。

  第三個是關於16世紀西班牙經院哲學的問題,Vec教授覺得存在有多種不同的取徑,每個人基於不同的理由對16世紀西班牙經院哲學感興趣。

  對萊布施坦來說,西班牙經院哲學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他們連結了倫理學和法律的討論,這特別吸引對正確的法以及自然法感興趣的人;相反地,在芬蘭學者、也是掀起國際法史20多年熱潮的寇斯克涅米 (Martti Koskeniemmi) 眼中,這些西班牙經院哲學家就是想要正當化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

  (三)第三個問題由黃奕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提問,他好奇Vec教授對於施密特怎麼會那麼夯有沒有什麼想法?

  Vec教授在大笑數秒後給出了回應,他也十分好奇,特別是施密特的國際法,其實很少像他的政治理論與憲法學說一樣受到重視。

  在一片歡樂的氣氛中,吳宗謀補充道,這一切可能跟義大利學者阿岡本 (Giorgio Agamben) 爆紅有關係,阿岡本的名氣順便捧紅了施密特。

  趙一穎則表示,芝加哥的史特勞斯 (Leo Strauss) 學派可能對於施密特在美國的散播很有幫助。

  最後,Vec教授點出,在國際法學界,有些學者對施密特特別感興趣,因為施密特強調了歐洲國際法的霸權特質,人們可以藉由他的理論資源來挑戰西方的普世國際法。

  (四)在與會者沒有進一步的問題後,吳宗謀把焦點拉回到Vec教授近期對普萊澤的研究,進一步問道,所以普萊澤在1955年成功在法蘭克福大學創立了國際法史研究所,卻未能進一步把這個研究所發展壯大嗎?

  Vec教授回應到,普萊澤根本不想,而且他不只在討經費、建立學術產業鏈方面的技能遠遠不如寇英,他在學術寫作方面也沒有或不想有太多產出(相較之下寇英可是百科全書與研究總覽 (Handbook) 製造機)。普萊澤當初創立國際法史研究所,其實只是想要做自己想做的研究,待在自己想待的地方(也就是幾乎一生居住的法蘭克福)。他的國際法史研究所只是個空殼,徒有所名,既沒有額外的經費,也沒有研究室或行政人員。

  在台南的美麗午後,這場國際法史的大師講座就在精彩的問答、陰魂不散的施密特,以及Vec教授對法律歷史知識的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軼事的補充下,愉快圓滿的結束,期許這場講座能夠激發台灣更多人對於國際法史的關注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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