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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實】從巴黎和約到獨裁:1920年至1950年間國家社會主義者眼中的國際法及其背景

2026/01/05
歐陽碩謙
 
  去 (2025) 年12月26日,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舉辦了大師講座兩場演講活動中的第一場。這一場的主題是〈從巴黎和約到獨裁:1920年至1950年間國家社會主義者眼中的國際法及其背景〉。講者是Miloš Vec(彌樂施.麥慈)教授,並由法律所的吳宗謀副研究員主持與翻譯。麥慈教授現任教於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是國際法史領域的重要學者。他的研究重心則放在19至20世紀的國際法發展,與工業革命時代下的社會與法律變革。

  講座一開始,麥慈教授從凡爾賽條約與德國的「敗戰文化」談起。他指出,希特勒在《我的奮鬥》中,將凡爾賽條約形容為對德國人民的羞辱與勒索。這段文字重要的地方,是凡爾賽條約恰好催生了一種「情感體制」(emotional regime):德國人對不公義引起的激憤,轉化成一股政治怒火,然後被國家社會主義者引導及工具化。在這樣的背景下,德國國際法學界想盡辦法要修約。對這份「國恥和約」的抵制,更在德國團結了國族主義、保守派與極右勢力,成為政治社會菁英的主流立場。德國國際法學界,因此瀰漫一股法律上的「敗戰文化」,引發了強烈的國族化、兩極化及部分軍事化。

  不過,麥慈教授也強調,1920年代的德國國際法學,並非鐵板一塊。一方面有如費爾德羅斯 (Alfred Verdross) 等人回歸自然法的嘗試,另一方面也有史特魯普 (Karl Strupp) 或凱爾森 (Hans Kelsen) 等人,更重視實定條約法。有些學者,如巴托爾迪 (Albrecht Mendelssohn Bartholdy)、舒京 (Walther Schücking) 與魏貝格 (Hans Wehberg),相較於其他學界同儕,則無疑是和平主義者。無論如何,當時德國內部對國際法的共識,首先是一定要修改凡爾賽條約,再來是要讓國際社會變得更「公正」(意思是對德國更有利)。其次,則是透過「戰爭無責任研究」,證明德國在世界大戰中的行動一貫合法,而敵對國才是違反國際法的一方。雖然學者普遍批判和約體系,例如施密特 (Carl Schmitt) 即質疑該體系「究竟能否真正發展為法律與和平的秩序」。但整體而言,這些批判未實際改善德國的國際法與對外政策處境。隨著威瑪共和在1920年代中期站穩腳跟,並於1926年加入國際聯盟,相對於戰後初期,說國際法不過是美、英、法這些比德國更西邊的列強行使霸權與帝國主義工具的論調,學界與政治輿論的措辭變得更加收斂。但1929年後,隨著世界經濟危機、政治動盪與納粹奪權,回顧凡爾賽條約的語調,又再次變得憤世嫉俗。國家社會主義的辛辣言辭,雜揉了國族主義、社會達爾文主義與好戰論。

  時序來到1933年。麥慈教授認為,這一年的德國國際法思想,同時呈現了斷裂與延續。因為納粹政權在當年宣布退出國際聯盟,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也是如此。這不僅是把國家社會主義者長期的倡議付諸實行,更是回應德國的多數民意與情感需求。然而,對國際法學者而言,納粹奪權以後,不只是他們向來評釋與參照的實定法框架被修改掉而已。在所謂的一體化(Gleichschaltung)的旗號下,還有無數的國際法學者遭到驅逐或迫害。至於那些留下來的學者,則處於政權的嚴密監視下,被期待要展現忠誠與服從。

  這種狀況下的德國國際法學,藉由結合國族主義、觀念論與右翼保守主義,延續了1933年前的研究路線。在此之前國際法是主權國家之間的法律,只有國家是主角,現在則是民族 (Volk) 取代了國家的地位。其次,民族自決、少數族群保護及族裔法 (Volksgruppenrecht) 成為武裝擴張的意識形態破口。透過跨境族裔社群的理論建構,讓德國得以干涉日耳曼族裔鄰國的內政。另外,因為區分民族與種族 (Rasse),更使得尤太與羅姆(吉普賽)人在概念上被剔除,無法參與德國的民族/國家事務。由此,納粹國際法學已經完全站在國家社會主義這邊,進而嚴厲批評既有國際法文獻的國際主義、自由和平主義、與實證主義。取代條約與習慣國際法地位的,是一種反實證主義的立場。它不僅訴諸模糊的正義標準,並與「元首意志」和「民族情感」相連結。

  事實上,從1930年代中期開始,已經有國外學者注意到所謂「國家社會主義國際法」的成形。其中的關鍵,便是背離凱爾森學派的普遍主義與國際法一元論,並轉向一種國家利益導向的國際法觀,甚至反過來主張:反映國家政治利益的德國法,必須優先於國際法。在公然政治化的過程中,德國國際法學表現出明確的國族主義、日耳曼民族主義 (völkisch) 與種族歧視色彩。例如,施密特曾在1936年明確鼓吹,應該標記法學界的尤太人,並加以排除,這被視為是德國學術史上「最大規模的公開反尤主義聲明」。

  麥慈教授接著提及,在1930年代末期,國家社會主義的對外政策與國際法學又迎來更進一步的極端化。而施密特在1939年,於德軍入侵波蘭前夕發表的〈國際法上的大空間秩序〉一文,可以再次作為路線轉向的象徵。施密特在這篇文章中,拋棄了傳統國際法的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改以幾個支配大空間的帝國作為主要行動者。他一方面持續批判西歐和英美主導的普世主義國際法,另一方面,希望讓德國主導的歐洲大空間霸權,與其他數個同樣統治各自大空間的帝國並存,因此被形容為一種「帝國主義的反帝國主義」。實則,施密特的國際法理論,已經預先劃出日後國家社會主義擴張企圖的路線。作為一套德國版的門羅主義,在戰爭最初幾年,一直到1943年德國在史達林格勒首次大規模戰敗前,很常看到其他國際法學者也提及大空間、帝國與霸權。

  戰時的德國國際法學,時常為侵略行動幫腔。例如比爾芬噶 (Carl Bilfinger) 主張德國入侵波蘭合法,理由一方面是巴黎非戰公約缺乏規範性內容,所以無從對德國產生拘束力,另一方面則宣稱德國的軍事行動是出於自衛。不過,在這樣的論證中,學者是把納粹宣傳的「波蘭先行攻擊」謊言當作前提,從而得出政權期待的結論。此外,格雷維 (Wilhelm G. Grewe) 為納粹各種違反戰時法的行為提供辯護,對於納粹所犯下的種族滅絕、飢餓封鎖,乃至暴力濫殺平民的反人類罪行為,卻未置一詞。也因此,麥慈教授特別提醒,若要恰當理解國家社會主義時期的國際法學,必須更為關注學者們「沒」寫什麼,以及什麼題目偏偏不作文章。

  1945年之後的國際法學,相較東德在蘇聯監控與馬列主義思想的影響之下,依舊無法作為一門自主的學科,西德對於國家社會主義與納粹經驗的反省,則充滿了打造去政治化法律的渴望。正如麥慈教授所指出,年輕的西德國際法學一方面推動再國際化,向西方整合,另一方面,則重新銜接由西方同盟國宣稱為具有規範效力的普遍主義國際法,包含後續的紐倫堡審判。在此意義上,學界致力於以學術工具將西德納入新的政治秩序,並與國家社會主義的極權國際法決裂,因而經歷了一種雙重「西方化」。最後,麥慈教授引用蘭格(Felix Lange)的觀察,說明這項新發展其實背離了一部分德國傳統。因為第二帝國與威瑪共和的國際法學說,曾經存在強烈哲學取向的理論;如今,學界卻轉而信奉實務導向、實證主義色彩濃厚且釋義學式的取徑。這項方法本身,存在政治功能:西德國際法學,正是透過把自己侷限在嚴格法律論證之內,以試圖重新贏回世界、也就是西方的信任。

  在講座的QA環節,學者的提問與回饋相當熱烈。例如,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邵允鍾助研究員關切德國國際法學界在1920年代之前,是否已出現類似反實證主義的思潮;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黃仁俊助理教授則追問,施密特提出的「領袖原則」,是否曾對當時的國際法學或國際法秩序產生影響;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陳禮工助研究員則向麥慈教授請教,應如何理解凱爾森對於基本規範究竟以本國憲法為依據,抑或以國際法作為最終基礎的真正立場。

  礙於篇幅限制,本文無法逐一呈現麥慈教授對上述問題的完整回應。然而,教授的一項觀察,值得特別提出:他指出,施密特的著作橫跨政治理論、憲法、行政法與國際法,背後應存在一套相對一貫的思維。因此,施密特在憲法理論提出的「領袖原則」,亦可能對其國際法觀產生實質影響。耐人尋味的是,儘管學界對施密特的研究極為豐富,卻鮮少有人真正將其作為「國際法學者」來加以系統性檢討。這項落差,或許正提示了未來研究,仍有進一步開展的空間。

Photo Source:https://hti.osu.edu/opper/lesson-plans/treaty-of-versailles/images/the-source
Photo Credit: Reprinted from The St. Louis Post-Dispatch in Zeneman, Heckling Hitler (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