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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的艱難 ─ 楊雅雯助研究員談移工、平等與民主

2021/12/02

訪談、撰稿:蘇柏榮(中研院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人員)
攝影:汪正翔


楊雅雯博士是本所新聘之研究人員,博士論文從對Phillip Pettit的反宰制理論的反省,探索移工公民權的可能。近期也在中研院法學期刊上發表〈跨越國境的勞動平權?— 論勞動權利之平等保護面對「暫時性跨國移工制度」之侷限〉一文,分析國家的國境管控權力如何削弱國際勞動法上的就業平等規範。究竟為何楊老師會關心國界運作這個偏向政治領域的概念?當中有何重要的法律現象或議題?

蘇:老師您之前從事律師工作,出於何種緣由會想要轉往學術界發展,研究抽象的理論領域?

楊:律師是很好、很寬廣的生涯路徑,我也曾按步規劃充實相關產業的知識與技能,例如公司治理、財務金融的運作,認真思考自己想要成為什麼樣的律師。但越是如此規劃,就越有一個內心的扣問不斷敲擊,挑戰我去釐清一些問題意識,例如民主的邊界如何形成。我一直覺得邊界或國境是一個神奇的空間,彷彿是透鏡的邊緣,光線通過那裡便扭曲了。我們身處在憲政秩序的內部,或許在我們看來秩序是清澈的,可是一旦逼近國境邊緣,一切都不再是原本的樣子。我在思考,到底國界怎麼影響了我們的視野與法律的運作。實際上我們需要透過邊界來定義內跟外,定義我們自己。如果我們要知道作為一個政治社群我們如何理解自己,那須看我們如何理解他人。
但當時這個問題意識仍很抽象、模糊,我並不知道前方有沒有路走,只是覺得必須試著去寫。但律師工作還是給我很大的幫助,給了我一點信心去碰我以前比較不那麼敢碰的,譬如移工議題。

蘇:那您挑選的外國人為何是移工呢?是因為他們可能比較弱勢?

楊:其實不是弱勢不弱勢。我的一般性理論關懷是外國人如何作為一個憲政秩序的挑戰。以外國人的地位來做一個憲政秩序的測試,測試我們這個憲政秩序的規範預設與運作實務。移工是很適合的案例,因為第一、移工構成台灣勞動力相當的比例,那麼多人生活在社會中,然而他們的位置又非常邊緣。我的出發點是,移工在勞動市場上的地位,基本上是法律形塑後的結果,不是自然形成的,因為他們從入境到出境的眾多細節,譬如在什麼樣條件下才能進來,進來多少人,可以待多久,什麼時候要回去,怎樣才會失去他們的地位等,每一件事情都是法律架構的。所以他們是一個非常特殊的人群,以此測試我們對憲政體制的運作,是很適切的案例。
由於我自己主要的訓練是憲法,但如果要處理移工議題,必須碰觸勞動法、國際勞動法與國際人權,我也把這個過程看作是與這些領域間誠懇對話的過程。我不一定是回答關於人權理論問題的最好人選,但是在寫作論文跟後續研究的過程當中必須有所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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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您看到目前台灣藍領暫時性移工所面臨的困境是?

楊:我傾向不用「困境」這麼廣泛的說法,因為許多困境可能可以歸結到貧困對於人的剝奪,來自於經濟,譬如全球不正義、資源不平等的現象。但我關心的毋寧是,我們運用了什麼樣的法律工具,去製造了一種什麼樣的勞動力。
暫時性移工是特殊的勞動力。它的特殊性在於,它是幾乎完全不自由的勞動力,而且被非常刻意地切離開這個社會。過去特別是以墾殖移民的國家,長期以來以移民政策作為一種勞力政策,而新移民可以留下來。但是暫時性勞工政策的特別在於,他們從來不被期待留下來。
台灣引進移工帶有幾個非常強烈的政策目的:第一、該政策不能成為變相的移民,第二、移工絕對不可以跟本勞競爭,第三、移工的引進不能妨礙台灣產業的升級。為了能夠達成這些目的,政府必須採用一些特定的管制手段。而我是用外僑性(Alienage)跟暫時性(Temporariness)這兩個概念來說明我們到底用了什麼樣的法律工具,去製造移工的特定勞動力。外僑性指移工被放置於恆常的移民體制管制下。移工從境外決定要來台灣工作,從在國外申請簽證的開始,就進入國家要求移工成為可欲勞動力的條件裡,諸如身體健康、知識背景、年齡等。當移工都能夠符合這個市場的需求時,他們就作為健康年富力強的勞動力被送進來,然後基本上與他的職缺綁在一起,流動有限。為了讓移工不要跟本國勞工競爭,政府必須把他們隔離在特定的次級市場裡。為了要達成上述的現象,需要各種政策工具去掌握人的移動自由、在市場上求職的自由等等。而且因為國家託付給雇主管理移工的責任與義務,讓雇主代替國家去行使對移工的許多監管,等同於國家把邊境掌控權私人化,這個私人化的過程進一步影響到勞僱雙方彼此的契約地位。這就是一種外僑性,他是一個外人而且永遠都在這個國境體制下,而國境體制不斷地影響他的勞動地位。
暫時性則是不斷地強制輪替移工,移工只能在台灣暫時工作,時間到了換一批進來。暫時性其實就是輕賤化勞力價值,因為一般人生過程中許多的風險,會某種程度被勞雇契約所承接,但當移工契約永遠是定期契約,時間不斷被切斷的時候,實際上就不必再去思考移工的生老病死、婚姻、家庭。這也讓國家對於移工各種權利的剝奪,看起來比較不那麼有害,因為我們會說他們就是短期過客,幾年忍一忍。然而暫時性在台灣卻又是一個法律虛構(legal fiction)。我們移工制度從一開始只有一年,可延長一年,總共兩年,到現在最長可以到十二年至十四年。在這個不斷延長的過程,主管機關必須某一個程度思考制度人權侵害的可能性,考量他們的家庭團聚、勞保以及永久移民的問題。所以一旦時間拉長,接收國越來越無法只把他們當作商品或勞力,而必須思考他們身為一個人的全部需求,而這些負擔是國家不要的,國家會透過一個輪替的過程去切斷這個人跟國家的連結,同時也切斷了雇主跟國家對勞工的義務。

蘇:聽起來您的出發點是從台灣勞動契約上應該有的人權保障,來檢視這個暫時性的勞工契約,也就是比較外國勞工跟台灣勞工之間是否有差別待遇?

楊:比較本外勞的待遇,試圖將兩者拉齊,或至少不要差距擴大,我想是還是重要的,但是我也認為「平等比較」的途徑有其侷限。因為如果比較我們的本勞跟外勞在勞動法令上面的位置的話,往往會看到他們受到法律保護的位置是很類似的。如果行業受到勞基法規範,就會不分本外勞都受到保護,反之亦然。國家也宣稱我們的政策就是本外勞不分彼此,本外勞不脫鉤,一視同仁。某種程度也可以說,政府在法律形式上達到了大部分。但令人好奇的不正是,政府雖然這麼宣稱,我們還是會看到移工是這麼特殊,而且用常識去思考會很難認為他們是平等的勞工?這個差異,就我看來,就是國境管制所造成的影響。因此真正影響到他的勞動地位和價值,是這個國境管制的過程,而國境管制的本質就是在區分內外,就是在對國人與外國人給予差別待遇,所以就國境管制所造成的困境,單單比較本國與外國勞工在勞工保護的位置,就會有所侷限。這就是為什麼我覺得用平等權來保護移工、外國人所常常會遇到的結界,國境常常是平等的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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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於是您就在博士論文當中,從自由權的角度出發,這樣可能會比較容易? 

楊:對,所以我的博論的起點是,從平等的角度出發我們很快會走到它的侷限,因而也許我們應該從「自由」的角度出發。這是一個借用政治哲學上討論的取徑:你若非常直觀地想,移工是一群很不自由的人,而他們很多的不自由是來自這個法律體系剝奪他們很多的選擇,而一般而言,國家剝奪人的自由是要正當的理由,在民主國家,這種理由起碼需要來自程序上的民主正當性。那如果是移工呢,他們沒有民主參與,我們如何正當化這件事情?

蘇:您的下一步會想要讓移工爭取到政治平權嗎?

楊:我在博士論文確實是寫了一個有關移工平等政治公民權地位的理論。這樣的政治平權在政治現實上沒有完成的可能,也不代表它對我們是沒有意義,這仍是有益的思想實驗。因為我要爭執的是,在如此強烈剝奪自由的情況下而沒有民主參與,是有正當性赤字的,而我們怎麼緩和這種正當性赤字?,即便沒有辦法做到百分之百,仍有很多方法可以去緩和正當性的赤字。重要的是,我們承認這裡有赤字的存在。

蘇:我們是否可以說,移工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正當性來源,來自他們與雇主簽訂的勞動契約?也就是從自由市場的角度出發,認為契約一開始就規定清楚了,如果移工覺得不公平就不要來?

楊:的確一種常見的正當基礎的談法是「同意」,而移工這個例子特別有挑戰之處在於,他們看起來給予了雙重的同意:他們不只自願進入私人雇用契約,也進入了這個國家的領土,比起一般公民,他們看起來甚至還有機會可以去同意是否要進入這個國家、受到國家法治的管領。
然而我們應該問:那同意的條件是什麼?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達成這個同意?我們是在一個全球資源極端分配不平均的事實的狀況之下,看到了「自願進入」的現象,同意是在這個狀態下做成的。當然或許有這個機會進入這個體制,可能比沒有機會來得好,但是同意很快會走到它的局限,好比說我們是否認同人可以同意一個奴隸的契約嗎?至少從歷史經驗裡,我們認為不能以同意作為某些契約存在的理由。所以同意並不是關係正當性的一切。請注意,這個例子不是將移工契約界定為奴隸,而是說同意不是足夠的正當性來源。

蘇:這樣說來,是因為全球經濟不平等的事實,使得勞工不得不同意這樣的契約嗎?

楊:我得澄清一下。這個「不得不」不代表我覺得移工的決定完全是受迫的,也不代表移工沒有能動性為自己做最好的決定。我相信人們在所及的條件中,試圖做出對他們而言最好的選擇。我是要強調,當我們看待國家行使權力是否正當時,我們常常看的不只是同意。
而且我覺得在「同意」的提問裡,有一個潛台詞是你很幸運可以來這裡工作賺比較多錢,而忽視勞力接收國實際上從移工身上獲得的人力資本、勞動價值。可是台灣真的是在買方市場的位置嗎、可以一直維持買方市場嗎? 買方市場的態勢是可能會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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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那其他正當性的來源是人權嗎?因為奴隸契約可能侵害一個奴隸的人權,縱使他自願為奴。正如康德所說,道德上必須把一個人當作目的,人若不把自己當作目的的話,這樣的契約就無效。不把自己當作人的契約就是不尊重人權。不過蘇格蘭知名的道德哲學家Alasdair MacIntyre 在After Virtue這本書中認為,並無一種普世性的價值,人權只不過與獨角獸或女巫一樣,只是一種信仰而已。您如何看待這種說法?

楊:我記得MacIntyre 所批評的是,我們沒有辦法用任何方式去證明自然法的存在,正如同我沒有辦法去證明獨角獸與女巫的存在一樣,因而人權就是一種信仰而已。不過MacIntyre把規範的存否,當作像是獨角獸與女巫般一樣的現象,類比是否恰當,我頗為存疑。
但是無論如何,從我自己的關懷來看,我比較不擔心人權是否有自然法作為基礎。比較關心人權作為一種法律體系,我們現在要處理體制化的人權體系下許多利益衝突的問題。 

蘇:如同您訪問過廖福特老師的問題,也同樣想了解您的想法。您怎麼理解人權與民主的關係?您的文章摘要中也提及:「當暫時性移工制度的主要特徵,是由會傷害移工勞動條件的國境管控組成,則人權法究應堅持勞動權利平等,抑或應著重在對國境管制之退讓,其張力即難以化解。」若人權與民主相衝突,該怎麼辦?

楊:我認為人權與民主互為條件。我們可以想像一種狀態,每個人在家裡面都有一個按鈕可以表達意見,同意或不同意,最後政府那跑出一個票數,確認結果按表操課。但這樣是民主嗎?我認為這個是有問題的,裡面沒有討論,沒有交流,這個政治社群的人甚至不成為一個社群。
所以我們知道民主是在討論之下才能完成的事情,如何讓這種討論可以發生,取決於很多人權條件的維持,因此我們可以說人權對民主來說是絕對必要的。而另一方面,為何民主對人權來說絕對必要?那是因為民主並不只是關乎於決定我們要怎麼做,它也關乎於我們有多少選項,關乎於創造選項。但要如何知道我們要創造什麼選項,常常是必須擁有關於人怎麼受到壓迫的經驗知識。我們要知道什麼樣的經驗是重要的,什麼樣的經驗是值得被認可的,什麼樣的經驗是能透過制度處理的,及什麼樣的處理是有幫助的。這些每一件事情都必須在民主裡面發生, 所以對我而言民主是一個知識論的功能,它是求知的,人們必須能夠透過民主才有可能得知人權到底有什麼樣的內涵。

蘇:也就是說一方面因為人權受到保障,於是人民才得以行使他們的民主政治權利。另一方面,也需要透過民主來告訴我們人權有怎樣的內容。民主讓我們獲得一些經驗,知道人如何生活,怎樣才是真正對人的保障。

楊:對。不過民主與人權對我而言,仍有一個很難化解的張力:民主是預設有邊界的,邊界的存在是民主的前提,但是人權是一個預設普世、沒有邊界的權利。因此這兩個概念在制度運作上面,確確實實有著不能化解的張力。
然而我想這個張力毋寧是不斷人權與民主間、不同利益群體間的對話,之所以發生的緣由,因為有著不斷的衝突,所以我們制度設計的目的,是要讓對話不斷地進行下去。期間我們會做階段性的決定,但是我們必須確保這個衝突可以在這個對話機制裡面不斷的被進行。

蘇:最後想再請教,您未來幾年有想做什麼樣的計畫?

楊:一開始的研究旨趣是外國人作為一個憲政秩序的挑戰,而現在如果說我所展望的研究有主題的話,會稱為「邊界作為一種方法」。也就是說觀察邊界是一種什麼樣的法律技術,如何影響價值與生活的運作,法律技術如何去形成邊界這個特殊的空間等等。之後我希望觀察的廣度擴及不同身份的外國人,慢慢去把邊境這個各種法律技術逼出來,它對我們的理論意義,對我們的啟發,我們如何去改變這個空間等等。

蘇:也包含理論性的計劃嗎?

楊:理論性的探索則包括重訪平等權的基礎理論,以及解殖的憲政秩序如何可能,探索一下自由主義的帝國遺產是否也成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成分之一,如果是,我們如何想像解殖民的憲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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