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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我的「轉型正義」有何不同? - 許家馨副研究員談歷史、記憶與倫理 (上篇)

2021/01/14
採訪、撰稿:陳冠廷(中研院法律所專任助理)
攝影:汪正翔

 

  轉型正義究竟是政治鬥爭,還是追求社會和解的解方?轉型正義之所以容易被誤用,是否因為台灣社會連轉型正義的核心倫理課題都尚未思考清楚?台灣的民主體制在面對過去,實踐轉型正義的時候,應該有什麼樣的倫理思考?困於過去是否讓我們無法面對未來?這些問題相信不只困擾著許多台灣社會的成員,也是本所許家馨副研究員近期的研究起點。

  抱持著對於轉型正義與記憶倫理的實踐關懷,許老師從2019年起,開始規劃並執行跨領域的研究組群計畫,以「歷史記憶的倫理」為題,展開為期二年的研究。去年底更舉辦了「歷史記憶的倫理」研討會,初步呈現研究團隊的探索成果。以下邀請許老師針對這項研究以及與轉型正義有關的重要課題,進行詳細的闡述。
 

人像

和解之於轉型正義

:請問您為什麼會想要開啟這樣子的一個研究計畫?這是否也關連到老師您對於目前轉型正義的方向,有感到不足之處?

:其實我個人相當欽佩過去為了推動轉型正義而付出努力的民間倡議者,我也認識到他們真誠地認為轉型正義與社會和解有密切的關連。只是我隱約覺得,現在是時候,讓我們該好好正視並且理論化「轉型正義」與其終極目標「社會和解」之間的緊張關係。由於相關立場某程度已透過立法形諸法律文字,所以讓我們來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    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    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從這個條文一路讀來,第四款「不當黨產處理」已分派給黨產會處理;而第五款「其他轉型正義事項」類似於備而不用的蒐集式概念。在最終目標上;促轉條例希望達到的,應當是第三款的「社會和解」。

  事實上,「和解」這個概念似乎三不五時就會出現在台灣社會的論述中。畢竟我們好像都覺得「和解」是一種好東西,所以我們都想要追求它。這很自然。可是,我們似乎也不太清楚,和解對於當前的轉型正義作為,到底應該有什麼樣的影響?比如說,「清除威權象徵」這件事情,既然已經落實在法條文字中,已經成為促轉會的法定任務,是不是就應該馬上徹底執行?然而,我們都知道,應該如何處理「中正紀念堂」,仍然有極大的爭議,而我們似乎不太瞭解爭議的性質到底是什麼。這裡有「合理的歧見」嗎?還是只是一群反動保守懷念威權的人,在阻擋正當的轉型正義作為?為什麼需要與懷念威權的人和解?

  我認為,我們對於轉型正義與社會和解之間的關係,其根本的道德基礎,還沒有思考清楚。也是因為如此,才會使得轉型正義容易遭到誤用,甚至,在沒有誤用的情況下,如果不謹慎地推動,也未必有利於「社會和解」。我相信,我們必須更深入地加以思考,釐清二者的關係,才有可能順利推動轉型正義,但同時抑制其副作用,以達成塑造共同歷史記憶的終極目標。

「受害-加害」的敘事結構與歷史記憶

:許老師您的意思是說,「轉型正義」與「共同歷史記憶」的塑造,未必是簡單的線性因果關係,好像只要做了前者,後者就一定會來臨?您可以說明一下,這兩者的差異嗎?如果不是線性的因果關係,那二者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

:「轉型正義」的基本道德想像,是「法庭」。在真正的法庭(比如紐倫堡大審)無法發生的情況下,替代以「歷史的法庭」。以法庭作為原型的道德想像,其主角是受害者,然後是加害者,其餘的人,只是旁觀者。法庭的審判結果,所有的人都必須接受。然而,「歷史記憶」的塑造,其道德原型未必是「法庭」。

  我說「未必」,意思是歷史法庭的審判過程與結果,當然會成為歷史記憶的一部份,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份。可是,歷史記憶之塑造過程,基本道德想像,超過歷史法庭。「歷史記憶」是一種集體記憶,甚至要成為「公共記憶」,成為自由民主政體所認可的「記憶」,以致於要放到教科書裡面,或者形諸塑像或博物館。歷史記憶既然要成為「集體」的記憶,其參與者就不能夠只侷限於受害者與加害者。理想上,應該包含所有政治共同體中的公民。而其記憶的範圍也不可能侷限於「受害與加害」的記憶。所記憶的事件與經驗,其範圍更廣。接下來的問題是,這些政治加害與受害的記憶,如何與更廣泛,牽涉到更多人的記憶鎔鑄在一起?這些記憶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這裡面所牽涉到的難題在於,所有的記憶都被框架在某種敘事結構當中。台灣的挑戰,在於某種敘事結構進一步地與國族認同的塑造糾纏在一起。其後果是,衝突的國族認同內涵,包含著衝突的敘事結構,乃至於引伸出衝突的選擇,選擇著什麼樣的事件應該記憶與不該記憶,或者如果必須加以記憶,此記憶應如何被詮釋。
 

書籍

認知善惡與區分敵我
 

  這其中,進一步包含著很深刻的道德哲學的問題,牽涉到如何認知善惡,界定敵我。

  「受害者─加害者」關係的敘事(narrative)視角,很容易就會在接著往下推出一個「受害者 =(可憐無辜的)善人」 v.s 「加害者 = 惡人」 的視角。而這個「受害者─加害者」游移至「善/惡」對抗的視角後,又因為具有某種政治上的親緣性,很容易外溢到了我們所熟知的政治場域中。於是,轉型正義這個概念,便很容易讓人覺得要挑起另一場政治上的對抗。我們或許可以說,目前在台灣政治中的對抗,或多或少地都對其進行了參照與複製、甚而反過來增強。

  比如說,我們常常聽到後殖民或反殖民論述,作為轉型正義論述的框架。這樣的論述,其背後就是很典型的善惡二元論。惡,是殖民者,善,是被殖民者。既然善惡分明,我們就應該盡力去除惡,包括所有殖民者的遺緒。就算當初的殖民者仍然生活在我們當中,其記憶屬於惡的一方,因此應該透過反殖民的鬥爭,加以破解、壓抑。反殖民的作為,佔據絕對的道德制高點,所以,不只憤怒是應該的,怨恨也是無可厚非的。不義的殖民者,或者其後人對其所持的正面記憶,為什麼不值得怨恨呢?

  很有趣的是,這幾年,台灣公民社會有一股聲音,在刑事司法上面,倡議修復式正義,倡議「社會責任論」,認為刑事犯罪的加害者是社會的產物,所以應該盡可能的加以同情地理解。這類的想法,有很複雜的思想根源。其中一個根源,是對於善惡之哲學基礎的破除,代之某種物質主義的基礎。

  既然人都是社會的產物,去談論善惡這種隱含著虛無飄渺的形上學基礎的概念有何益處呢?重點是如何透過社會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打造一個大家能夠過好日子不受傷害的社會。不需要對加害者做太深刻的非難與譴責。另外一種思想根源,不認為需要取消善惡的道德哲學基礎,卻認為二者並非截然分明的。惡,並非絕對,其中也有善。只是其善不足或被扭曲。所以,我們應該對加害者賦予更多的理解與同情。

  我說有趣,是因為這兩種方向的論述(轉型正義的反殖論述與刑事司法的修復論述),其實建立在難以相容的道德哲學基礎上面,但是卻在同一個時期,在台灣公民社會中勃興。甚至,我們可以想像,很多人可能同時持有這兩種信念,但沒有意識到二者不相容。

  如果要在哲學立場上一致,有兩種可能性。第一,對殖民者賦予更多的同情理解。如果說,我們對於身處於道德規範環境完整,正常社會下的極惡犯罪者,都應該同情的理解,有什麼理由,不對在規範環境崩解,國家存亡危急,或者其他重大社會條件下為惡的殖民者,賦予更多的同情理解呢?反過來,如果對身處於亂世或文明交替中之殖民者之惡,我們應該給予絲毫不保留的譴責,那麼有什麼理由,我們不用同樣的憤怒或怨恨,對待規範環境健全,仍然加以惡劣違反的重大犯罪者呢?

  我指出其中矛盾,不是要說,哪一個方向一定正確。或許,真理在二者之間。但是,我要凸顯,或許我們在某些議題上的道德信念,可能不像我們以為地那麼無懈可擊。我的研究,就是希望把相關問題提出來,促成進一步的思考與討論。
 

書籍

歷史知識與認同記憶的交錯

:您剛剛提到,記憶必然包含著某種敘事結構。在您的跨領域研究計畫中,「歷史」與「歷史學」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歷史」不是應該著重於追求「真相」嗎?敘事與真相會不會有緊張關係?您是不是有意區分「歷史」與「記憶」?

:我的確有意區分兩者。歷史與集體記憶有深刻關連,但是卻又處於緊張的兩端。

  在某些歷史情境下,歷史為集體記憶挖掘之前刻意被忽略的事件,賦予其意義,並解釋因果關係。在另外一些歷史情境下,歷史挑戰集體記憶。因為,記憶的敘事結構,往往刻意篩選或忽略某些歷史事實。「記憶」既然被某種富有倫理意涵的敘事結構所決定,那麼,我們應該把特定敘事結構在倫理上的得失拿出來,進行反思,在這過程中,歷史為倫理反思提供的重要素材。我們可以參考吳乃德教授在去年出版的《臺灣最好的時刻1977-1987》裡面的一段話:
    

欲對歷史有所瞭解,必須認知歷史的複雜性,必須在足夠距離之外從不同    的角度加以理解;也必須接受其曖昧性,包括其中人物的動機、以及行為    的道德曖昧性。歷史記憶則是簡單化的歷史,以單一的、特定的視野來觀    看事件、歷史記憶對任何曖昧性都無法容忍,它將是件濃縮成神話式的原型。
 

  讓我們先回到剛剛討論的問題吧。先前提過,原本在「受害者─加害者」關係與釐清責任所做的努力,會因人們慣常地將行動與責任的探討轉化為人格的評價,因此將這個圖像一躍為一種「善/惡」的分立。就此來說,追查並要求過去歷史事件中的當事人負起責任的說法,就很容易牴觸到另外一群人的歷史記憶。對於另外一群人來說,這些「人物」就可能不是那些史家們謙遜而嚴肅地重構出來的種種事件之相互關係;對這些記憶的乘載者而言,這些在他們記憶中的人物,可能會以某種鮮活、饒富情感且帶有某種神聖之意涵存在。

  每個人都可能有一套自己記憶的方式與內容。而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人們都會有一套自身敘事(narrative)的方式,將原本雜亂無章的事件和當中的人物,以對自己有意義的方式連結在一起;而人們面對事件並進行回應與連結的過程與方式,則和他的人格形塑有關。換言之,這套敘事方式一定程度的關係到人們的自我認知和認同(identity)。

  在這些人事物之中,總有些特別地值得人們關心。而對於特別關心的人事物,對人們而言似乎就特別難以忘記。人們似乎不太可能一邊宣稱自己很關心某人某事,卻對它毫無記憶。另一方面,若某些人事物可以輕易地就被人們所遺忘,似乎也就意味著人們對此並不特別在意。若我們同意以色列哲學家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的這個簡單分析,那麼我們應該可以看到記憶所關聯的,其實正是人們的關心(Care)。

  當然,人們所記憶之人事物,不可能與史家們所書寫、所考察的歷史截然二分。一方面,有些人作為過去事件的「見證者」,他們親身經歷這段過去。就此,任何想要嚴肅地考察、探究這些過去事件的史家,不可免或是直接詢問進行口述、或者從他們(或其後人、親友)手中去詢問或是找尋他們所留下的種種的正式或非正式紀錄。但如果像我們所說的,記憶其實是聯繫到「關心」的話,那麼被人們以自身方式所記憶下的人事物,其實就是人們將自己可能甚為關心、認為至關重要之事,以自己的一套有意義的方式加以記憶(或忘記)。

  若我們不先將「歷史」與「記憶」這組概念加以區分,那麼由史家們所代表的歷史(學術社群)要如何與這些人們的記憶「打交道」,要怎麼處理彼此之間的關係等問題,便無法從中開展。
 

書籍

:若我理解無誤,您所謂的「倫理」,便是要處理「歷史」跟「記憶」。或者說是乘載著記憶的個體(或從其延伸的小群體)之間的關係。對嗎?

:是的。應該這樣講:史家所代表的歷史(學術社群)要怎麼與乘載記憶的訪談對象或者被書寫對象打交道,確實是倫理問題;而這也是這計畫要探討的議題之一。    

  但我所想談的「倫理」一詞,比這種常見用法有更多的意涵。我同樣是追尋著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對於「道德」(moral)與倫理(ethic)這兩個概念的討論:倫理是牽涉到那些與我們有著特別關係之人,而道德則是針對一般人而論。道德這種較為單薄的關係是對於一般人、沒有關係者或是陌生人等等,給予他們合度合宜的尊重;但是倫理是一種較為濃厚且特別的關係,有著比起道德關係更多的「關心」在其中。

  先接續你剛剛針對「歷史」與「記憶」的提問。史家是有套相對謹慎而嚴肅的功夫去組織或連繫起過去的事件;而且這些組織串聯而起的東西是「歷史知識」(historical knowledge):這意味著這有對錯真假可言。一旦成為知識(knowledge),意味它是被證成(justified,而這個證成與否的可能評判,則可能依賴於此學術社群裡所進行的檢驗)的真相(truth),以及隨之而來的,被認為所有相涉之人皆應普遍接受的特性。

  那記憶呢?先前提過,這是人們以對自身有意義的敘事架構,將過去所經歷的人事物加以組織連結。此外,這些人們一起經歷過之種種事件所生的共同記憶(common memory),可以被以各種方式持續傳頌流傳。就此,記憶中的人事物便能「活」得比原本自身的姿態更為長久,甚而在經歷者皆已逝去之後持存。這些被傳頌流傳的記憶活出自己的生命,甚而進入且影響了許多未經歷者與後來者,為這些人所共感共享,並產生或賦予了意義。於是乎,經歷者、未經歷者以及後來者們,因這般的共享記憶(shared memory)而形成了倫理關係。

  然而,若我們回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我們可以看到它的順序是先「還原歷史真相」,因此「促進社會和解」。這說法可能容易讓人忽略了「歷史真相(知識)」與「記憶」二者之間的差異與張力。

  對於這些抱持了共享記憶、處於倫理關係的人們,記憶中的人事物不只是要被冷冽而謹慎看待的事件,而是充沛著情感認同和某種神聖的意涵於其中。這其中有著一套迥異於歷史知識的敘事結構。但畢竟記憶的對象是過去曾經發生過的事件,就此來說它必然依舊必須以歷史為素材。且由於人們具有避免矛盾的傾向;因此對於自身所言所述之事,除非別有用心(如單純轉述引用、或像是說謊等),否則通常相信該內容為真(truth)。

  在台灣,不同的敘事模式下所產生的歷史記憶和複雜認同,高度分歧且對立。如吳乃德教授曾於討論二二八的歷史記憶時所指出的,這是個「新的民族認同正在形成,原有的民族認同尚未退位。新的政治體制已經來臨而且鞏固,舊的政治符號卻仍然被普遍擁護」的境地。

  若我們形象化地說,就像是由碎裂且分歧的共享記憶所形成小小的「我城」,維繫著這些小小我城得以樹立邊界、維繫起倫理關係的,就是對記憶內容必然為真、必須為真的堅定信念。對這些分歧且對立的小小我城們來說,一切得以建構我城的偉大的事物,也都能用以拆解他城。

  若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為代表的那種思維所謂的歷史真相就是指歷史知識,且這就僅指涉「被害者─加害者」關係;那麼抱持著其他敘事模式的記憶者們來說,除了會有那種我們對於「受害者─加害者」視角所進行的分析而可能產生的否定感受外,且也沒有辦法在其中找到一個「位置」來安放自身所投射、所關注之重要人事物。
 

人像

台灣社會需要什麼樣的歷史記憶?
 

  於是,這些人便會如我們所看到所預期的,一遇到轉型正義的議題便頻頻反彈。他們可能繼續重述些無關乎受害者苦痛的另一敘事和記憶;或者像前面提到的,以某種「有過有功」的方式試圖讓自己不用直面「受害者─加害者」的討論。

  但這不是和解的辦法。在我看來,若如促轉會所言地想要追求和解,我們既需要看見與安撫那些受苦難者的傷痛,也可能要思考要如何安置其他敘事和記憶者。這就將我們引導到了一套後設敘事(meta-narrative)的問題,而這正指向了這個計畫想嘗試努力思索的道標:思考我們到底需要怎麼樣的記憶?這般記憶的意涵與內容為何?又是否可能?若不同時思索這些問題,而僅繼續單邊地處理「被害者─加害者」關係;則對於原先抱持著其他敘事和記憶的人們來說,就可能只會覺得這是一個由「國家」行動去否定人們的過去記憶之舉,因而會大力反彈。

  國家要怎麼與人們的記憶打交道,自然又是一個更複雜的倫理問題。一方面,我們並不希望發生前述那種由國家的行動去壓抑或是強力否定人們記憶的狀況;這牽涉到憲政民主國家最深層也最為核心的思想自由問題。但不可免,國家的諸多行動,總會跟人們的記憶扯上關係。從最為消極的,像是法院收到一個與之相關的案件後,總不免地要給出司法決定;或者更有甚者,大家以前每天在路上或校園接觸到蔣公銅像,也都是國家在施為與展現其意志。而加入了國家這個元素後之所以會如此複雜,是因為國家,或者我們說政治共同體需要人們的共鳴。國家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需要更穩固的連帶(solidarity),不能僅僅是一個個小小我城的雜亂拼湊集合,而是需要以共享的、公共化的集體記憶加以凝聚而「化眾為一」。

  記憶、歷史、國家以及箇中每一要素所交織的複雜倫理關係,我想到此已簡要地將這個計畫中所看到的問題與嘗試思考的過程當中的幾個最抽象但關鍵之要點都加以呈現。事實上,我相信這些要點是每個認真對此議題展開認真嚴肅的思考者都可能會觸及或面對。但如之前的分析與討論所展示的,這裡的每一個問題本身都非常複雜,我想僅憑一人之智識,恐怕力有未逮。因此我們才會希望以跨領域合作的方式開展這個計畫。我們計畫成員包含法律、歷史、政治、社會、哲學各領域的研究者,就是希望從各種角度來思考這些攸關台灣過去與未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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