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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的在地與跨界:張永健談財產權補償的理論與實證研究(下)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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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撰稿/ 朱明希 (美國西北大學歷史系博士生)

怎麼定義所謂的「濫徵」?

朱明希:

書中提到徵收是否合於效率有四大關鍵考量:被徵收人誘因、徵收人誘因、估價精確性、估價之行政成本(頁23-24)。

其中認為,若採財務幻覺理論,「徵收補償太低,則政府視人民土地為廉價資源,濫行徵地」。在1954-1977的階段,本書指出「顯然地主揭露之地價遠低於市價」(頁53)。如果我們認為該時期沒有濫徵,是否可以認為財務幻覺理論或不適用於我國?如果說官員主要的考量是民意,那這樣的行為理論是否仍可適用在當時尚未民主化的台灣?

張永健:首先,要如何定義「濫徵」?在財務幻覺理論中,「濫徵」只會出現在一些邊際的例子。例如土地的公平市價為100元,地主申報地價80元,而政府因價低而將之徵收,並作了一個效益為90元的建設,此時政府拿100元的土地作90元的事情,是一種「濫徵」。但如果像十大建設,因為公共建設帶來的效益都十分巨大,不太容易產生濫徵的質疑。1954至1977年的徵收量的確很大,但我們並不知道政府的決策者是否都能觀察到市場行情,所以就目前所蒐集的數據恐怕還不能斷然推論。

關於民主化的問題,首先1977年以前除了直轄縣市以外,一直有地方選舉。此外,並非沒有選舉的地方就不能研究官員的行為理論。美國的中國政治研究者就曾提出tournament theory,認為中國大陸的官員的主要行為理論就是跟同儕之間的績效競爭。因為他們只要到一個年限升不上一定職級,就只能退休。所以研究指出他們特別傾向從事短線政策等等。總之,只要數據充分,還是有許多可以研究之處。

朱明希:人有行為理論,請問政府機關是否也有行為理論?本書提及即便大法官多次就徵收議題作成解釋,但「政治部門的回應都極為冷淡」 (頁5)、「連同屬司法部門的行政法院都不買帳」(頁7),請問從行為理論的角度應如何解釋這種現象?我們如何從行為理論出發,透過制度設計引導真正的補償法制改革?

張永健:簡單來說,如果採取經濟學或量化政治學的立場,研究者多主張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而不會有機關的行為理論,因為機關的決策都是個人所組成的。

以本書的研究主題為例,我們應該發展需用土地機關決策人員的行為理論。這些人例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局長、縣市首長等等。縣市首長在1977-2012之間扮演極為關鍵的角色,因為他們同時決定加成補償乘數,公告土地現值多接近市價,也決定要不要徵收。可以說決策過程中的多重身分間有絕對的利益衝突。

或有人主張以上事項多由委員會組成,所以應探究委員會的決策權力結構。但我讀過的在職專班碩士論文曾指出,因為委員多是縣市長提名的,所以實務上大多由縣市長拍板定案。因此,我們只需要地方自治團體首長的行為理論即可。

法院就比較複雜。英文文獻上常將法官視為意識形態的棋子,試圖建構一套行為理論預測判決的結果。例如若合議庭中的法官是兩位共和黨、一位民主黨;或是二男一女,會作出如何的判決。若從個人主義的方法論出發,又認為意識形態不是唯一影響法官行為的原因,則對合議庭行為理論的分析就會變得很複雜。

以本書的例子來說,行政法院不買帳大法官解釋的理由可能很簡單,或許就是所有行政法院法官都認為補償法定原則應該被遵守,所以在立法明定補償標準之前都駁回原告之訴。當然,若有評議簿或其他資料,我們才能更準確地建構理論,例如是否年輕法官不這麼想,但仍需遵從資深庭長的判斷等等。基於目前資料的限制,我們無法進行相關的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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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有志於法律實證研究的學子

朱明希:

如果法律系研究生打算從事實證研究,請問有沒有什麼建議?

張永健:從事實證研究有三大好處。其一,不容易被他人指控抄襲,也很難抄別人。其二,可以厚植對實務的理解。最後,可以產生實質的學術貢獻。

研究生可以挑選一個實務上重要的課題,找出300-500筆相關判決。在將判決編碼進Excel或其他統計軟體時,大量閱讀判決,有助於了解實務爭點與爭訟態樣,對於未來從事律師或司法官等各項工作都有顯著的幫助。

如果能使用描述統計、簡單的迴歸分析描述實務的作法,再用學校所學的應然理論,如德沃金、羅爾斯的學說,來批判、反省這些判決,就可以產生實質的學術貢獻。如此一來,論文的核心就不只是提出應然理論,也不會重複別人的論點而遭受指控抄襲。附帶一提,實證研究也可以避免外文能力有待改善、讀外文文獻有障礙的問題,或者只是翻譯外國文獻,而無一己貢獻。

朱明希:請問老師給大學部學生關於法律實證研究的建議?

張永健:我建議大學部法律系的同學至社會系、經濟系或政治系修統計學。因為資料類型的不同,統計工具會不同,所以每個科系的統計課堂所偏重的角度都不一樣。例如計量經濟學中常使用的概念如GDP、人口成長等等都是連續變數。法學則不同,我們的資料常常是0與1,例如勝訴/ 敗訴、起訴/ 不起訴。社會科學院的統計課程比較容易與法律系所學接軌。

其次,透過這些社會科學院的課程,可以讓法律系的同學獲得不同的世界觀。隨著年紀增長,法律系的同學多半會發現自己看待世界的方式,和很多非法律人有所差異。如果擔任商務律師、公司法務或公務員,遭遇問題時只會千篇一律地說「依法行政」,而無法洞悉市場需求、順應科技發展的話,不太可能受到重用。因此,基本社會科學訓練是很重要的。

同學們雖然不一定要成為實證研究的生產者,但至少要是消費者。

第一層次的消費者是,閱讀實證研究的論文時可以知道作者為何要討論此一議題,並掌握其論證的脈絡。第二層次的消費者雖然無法自己編碼資料、進行數據分析,但可以反省、批判作者所設定的統計模型。第三層次的消費者也有能力成為生產者,可以自行蒐集數據,並提出與既有實證研究相對抗的批評。有志於法律實證研究的同學應該以成為實證研究的消費者而努力。

朱明希:就法學研究而言,理論與實證的關係為何?法律系學生常常被其他科系的同學問及「各國(甚至一國內各州)法律不同,為何要去外國留學?」可不可以說,留學主要是在於學習理論和方法,而非單純他國的實定法內容?

張永健:我自己的留學經驗確實是如此。美國排名前三十名的法學院不太教授具體的州法,而是以原理原則為主。憲法的課堂更是超過法律文本本身,延伸至哲學、政治學、女性主義等理論的討論。常有人宣稱我意在將美國法引入台灣,我覺得很冤枉。我沒有這樣主張,而我在美國沒有學習太多法律規定,主要學習的是法經濟分析與統計學的方法。我的實證研究是在台就讀碩士班期間,在經濟研究所的課堂上啟蒙,但到美國法學院繼續深化理解。美國法學院培養學生跨學科整合的能力,如何把社會科學與法學相結合,產出實務上有用的法律意見與訴狀。

赴國外學習的另外一個意義在於:鍛鍊理論思考與挑戰既有的價值預設。

在台灣學習法律時,學生容易將台灣法的現狀預設為(最)合理的規範方式。發現他國規定與台灣不同時,就應該追問為何兩地規範不同?除了社會規範、國情等條件不同之外,是否有辦法判斷孰有效率?是否能藉此發展理論,以提供更好、更有效率的法律政策?這些才是法律人赴國外留學最重要的鍛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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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希:

本次專書訪談中,老師討論了許多理論與實證研究的關係,並採用社會科學的方法來研究法學。請問老師,法律人從事這類研究的優勢為何?

張永健:台大經濟系的林明仁教授(現為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司長)常說,要作出一個好的社會科學研究需要兼具三種能力:專業知識(domain knowledge)、統計分析、資料科學(data science)的能力。對法律人而言,domain knowledge就是我們的法學知識,讓我們具備問題意識。知道這裡有一個重要議題需要研究。資料科學協助我們快速、精準地蒐集數據,而統計學幫助我們正確的分析。

舉例來說,台大經研所畢業的蔡維哲律師在碩士論文中研究:陳水扁執政時期的減刑政策,是否真的有實際效果,或是法官知道即將減刑時,會稍微加重刑期,使被告的服刑長度不變?他的論文運用的統計分析方法,其他經濟研究所碩士生都能掌握,而他抓資料的能力或許不比資訊工程師,但他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domain knowledge),可以讓他發掘這個問題,並作出有貢獻的碩士論文。

這就是法律人的優勢。如果法律人有好的社會科學相關的問題意識,再加上其他兩種能力之一,或是與社會科學訓練背景的同學、同事一起合作,就可以作出很棒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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