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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的在地與跨界:張永健談財產權補償的理論與實證研究(上)

2020/08/17
書

訪問、撰稿/ 朱明希 (美國西北大學歷史系博士生)


《土地徵收補償:理論、實證、實務》是本所張永健研究員的第一本專書,經歷七年的時間,大幅增補最新研究成果和實務見解,今年六月發行第二版,並重新命名為《土地徵收與管制之補償:理論與實務》。

土地徵收在過去十年,引發台灣社會眾多爭議,甚至造成大規模社會運動,備受矚目。張研究員專長為法經濟分析、量化實證研究和物權法,長期運用客觀的實證資料挑戰或驗證抽象的規範命題,研究成果斐然,備受國內外學界肯定,獲邀為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財產法第四版整編法(Restatement of the Law Fourth, Property)的國際諮詢委員,並為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SSCI期刊)的共同主編。這次專書改版更觸及土地管制、特別犧牲等複雜議題,完整呈現他在這個領域深耕的成果。

以下專訪將由本書的內容出發,擴展到如何運用實證研究的方法來研究法律,並和讀者分享法學研究國際化的方法與歷程。

研究實務就是實證研究?

朱明希:可否請您談談這本書的寫作心得?第二版的書名與第一版不同,除主標題增加了「管制」以外,副標題則刪去了「實證」,剩下「理論與實務」。請問主要的考量為何?

張永健:這是我非常滿意的一本專書,因為這是一本充分運用研究方法,同時深具議題的廣度與深度的作品。

就研究方法而言,有大家熟悉的釋義學,也有經濟分析、量化實證研究,最後也具體提出立法論及解釋論的建議。以廣度而言,本書涵括了三個階段(1954至1977年、1977至2012年、2012年以後)土地法律制度的檢討,研究對象包含行政部門、立法院、法院、大法官解釋。有些材料來自國史館,某種意義上或許也屬於法律史研究。

2013年出版時,內容只涉及土地徵收的補償。本次再版增加了十餘萬字關於土地管制、特別犧牲的研究,也就是「所有權被國家限制時,應如何補償」的問題。但在土地管制的部分,幾乎全部都是理論建構,沒有實證研究。此外,近年來大法官針對土地管制有不少新的解釋,司法實務也有許多回應,我利用改版的機會,加以分析檢討。雖然徵收部分的實證研究全數保留,但在全書所佔的比例已經下降,因此副標題修改為「理論與實務」。
 
朱明希:請問第二版中,為何就特別犧牲部分沒有作實證研究?

張永健:如果我們要針對「特別犧牲」進行實證研究,一個直觀的問題可能是:「受特別犧牲人(土地所有權人)所受到的補償,是不是相當於他的損失?換言之,大法官所說的『損失與補償相當原則』是不是在司法實務中獲得落實?」

不過,實際上,行政法院針對受特別犧牲人的補償請求,都是駁回。所以,對於上述研究問題的答案很簡單,就是沒有任何補償。直到最近,大法官才賦予當事人以「請求徵收地上權」的方式請求補償。

如果未來法院願意接受本書的見解,財產權人可以直接提起給付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而且行政法院可以直接讓雙方辯論補償數額的話,我們才有機會利用實價登錄數據,建構特徵回歸模型,觀察法院所判決的補償數額是否過高或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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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希:

請問對於實務的判決研究是否就是實證研究?

張永健:對實務的研究未必是實證研究。

我與王鵬翔副研究員一起發表在《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7期的論文〈經驗面向的規範意義─論實證研究在法學中的角色〉,就曾經指出:

第一種實務的實證研究是,由既存的判決建立迴歸模型,並用它來預測法官的行為。其次為提出描述性的法律理論。

例如我們想知道行政法院是否依照大法官解釋,給予特別犧牲的當事人損失補償。這時候如果只研究單一判決,恐怕無法宣稱行政法院拒絕給予補償。但若統計的判決數量夠大,例如50-100個判決,就有可能建構描述性的理論,描述補償法定原則在實務的運用。

不過,實證研究也未必與司法有關,研究對象也可以是行政實務或立法實踐。本所林建志副研究員預計在《臺大法學論叢》刊出〈認真對待大法官解釋:論大法官解釋之落實〉,就是在探討立法部門如何回應大法官解釋,也是一種實證研究。

實證研究和行為理論的關係

朱明希:本書中呈現兩種「理論」,分別用實證研究的結果加以檢驗。一是行為理論,用以預測人的行為,但可能預測失準,所以實證結果推翻行為理論。其二是效率理論,告訴我們最好的樣態(例如:徵收應採公平市價加成補償最有效率),但實證告訴我們目前的做法沒有達到標準(例如:不管政治部門還是司法部門都沒有採公平市價加成補償)。請問實證有辦法修正、回饋效率理論嗎?或是我們只能用來判斷現行法的良莠?

張永健:我在許多演講場合都會詢問法學聽眾「什麼是理論?」,很少有人可以回答這個問題。不同學者會有不同答案,我自己將理論分成三種:

第一種是conceptual或analytical theory,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概念法學與法釋義學。這種理論涉及應該使用什麼概念去指涉我們面對的法律問題,例如什麼是「占有」?2013年時我在《台大法學論叢》發表〈占有規範之法理分析〉,批評我國民法上占有之概念。民法首先以「事實上管領力」定義占有,而後又創造占有輔助人與間接占有人的概念削弱其定義範圍。在特定情境,如動物占有人責任時,占有輔助人卻又是占有人之一種。這種「不乾淨」的概念大幅增加思維負擔,應加以修正。我近年許多研究注重在此一類型。

第二種是實然理論(positive theory)。問題中所提及的行為理論是一種實然理論。經濟學家很自豪,他們可以從「人是理性自利的」這個假設出發,宣稱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人就會依照其模型所預測的方式行動。

第三種是應然理論。例如羅爾斯認為我們應該給予最弱勢者最多的幫助,或是經濟分析理論認為法律解釋與立法皆應追求效率,當10元與100元可以達到相同程度的正義時,我們應選擇10元的那一項。

基此,回答你的問題:實證研究如何修正理論?以本書提到的1954-1977的土地徵收制度為例,該制度的思想淵源為孫中山民生主義第二講,孫先生認為政府應讓地主自報地價,再依此照價課稅,徵收時照價收買。

這樣的論述背後隱然的行為理論是:人民會誠實,所以政府不必聘地政公務員評估地價,只要「坐以待新台幣」(地價稅)即可。然而,從經濟理論的角度來看,人民自行申報地價時會計算期望值,亦即考量每年繳稅的損失,同時評估每年因被徵收而失去財產的風險。因為年年要繳稅,卻不是時時有徵收,所以一個理性的人應該會低報地價。本書即以實證研究看誰是對的。

書中就相關數據作了梳理跟推論,明顯可以看出3/4的人民其實都低報地價,因而印證了經濟學理論、推翻了孫中山的實然理論。在完成數據分析之前,沒有人知道何者正確,而本書研究成果證明,在此議題上經濟學理論略勝一籌。

除此之外,本書也討論政府官員的行為理論。

這些理論很重要,因為一個好的制度設計應讓政府官員極大化社會產出,極小化社會成本,並且顧及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英文文獻中相關的理論有「財務幻覺理論」,認為政府官員會像CEO一般以追求利潤極大化為目標。另一派則從政治學的角度出發,認為官員最終的目的是在追求連任或升官。

第二個理論比較難衡量,因為有時徵收土地、大興土木會增加聲望。但相對地,徵收土地也不時會引起民怨。一件徵收案會成為前者或是後者並不好預測。不過身為研究者,我們還是應該盡力試著研究看看。我的研究顯示,財務幻覺理論並非好的理論,在多數情況下官員打的是政治的算盤而非會計算盤。我曾在英文專書中以我國數據檢討這個課題,後來也有學者以以色列的數據加以驗證,都得到類似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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