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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逮捕之後,香港人權法律戰

2021/01/11

 

大逮捕之後,香港人權法律戰

陳玉潔
時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另開新視窗)

(本文共同作者為灰箭,在台香港法律人)

  香港國安處於1月6日清晨派出大批警員拘捕了戴耀廷、林卓廷、楊岳橋等泛民主派人士逾50人,宣稱他們因為參與去年民主派自行舉辦的立法會初選,欲達到「35+」(泛民派於立法會席次過半的目標),透過反對預算案或政府議案來「攬炒香港」,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另開新視窗)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捕者包括立法會前議員、區議員、法律教授、律師、社工等,還有一名美籍人權律師關尚義(John Clancey)。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曾說過(另開新視窗):《港區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人。誰信?

  這次港警透過定義模糊的「顛覆國家政權罪」進行大規模抓捕,已侵害人民人身自由、參政自由和言論自由,違反香港人權法規。《基本法》 (另開新視窗)第39條明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對香港繼續有效,1991年香港將《公政公約》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另開新視窗)納入香港法律體系,甚至《港區國安法》本身第4條也規定,香港應保障香港居民在《公政公約》下的權利。

  就法言法,無論從香港或國際人權法體系來檢視,上開拘捕都具有高度爭議,未來將有許多法律戰要打。

港警濫捕

  首先,港警的「濫捕」現象並不是今天才發生,從2014年的雨傘運動,到2019年的「反送中」抗議,警察濫捕的問題一直存在。根據港警公告數據(另開新視窗),自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11月30日,在1年多的示威活動中,港警一共拘捕了1萬171人,其中律政司檢控了2389人。

  換言之,在警察拘捕的人當中,目前只有23.4%的人被律政司認定具備足夠的證據而遭到檢控(起訴)。雖然,從拘捕到檢控需要一段時間,未來可能有更多人遭到檢控,但將近1年半以來,比率低至23.4%,從數據上就可以合理推斷港警的做法是:不論證據、「先捕再說」。實則,港警濫捕、暴打示威者的影像紀錄多不勝數,港警違法濫權情形已經明顯違反《公政公約》第9條「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之規定。

顛覆國家政權?拒絕批准預算案、法案在香港立法會權限範圍之內

  再者,港警大抓捕依據的是《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22條第1款第3段:「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然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意圖,沒有犯罪意圖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其次,控方也必須證明有「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的存在,香港人民行使參政權──無論是參選或投票──在香港體制下都不構成「非法手段」。

  再者,先不論是不是所有參加初選人士都支持否決預算案的計畫,立法會本身就有審議預算案的職責,《基本法》第51及52條也規定了立法會在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後的處理程序。換言之,對於政府預算案和法案嚴格把關,本來就是香港立法會的本分,拒絕批准預算案和法案也在立法會的權限範圍之內。如今香港政府卻說企圖否決預算案即屬違法──這樣的立場已經牴觸了《基本法》規定。

  更基本的問題在於《港區國安法》各類罪名定義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作者之一曾就此著文(另開新視窗),主張《港區國安法》中的法條有模糊的不確定概念,也有寬泛的概括式「兜底」條款,輔以相關「煽動」、「教唆」、「協助」、「資助」等罪名,範圍可說是包山包海,此種立法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的要求,侵害基本人權保障。

香港司法面臨巨大壓力

  香港大抓捕同日早上,港警還分別到《香港蘋果》、《立場新聞》等多家媒體送達高等法院法官簽發的「物料提交令」,限這些媒體7天內交出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的相關文件。這是警方就取用新聞材料向法官聲請的命令,理論上不如「手令」般可以進入媒體辦公室搜索,但命令一發出,任何人都不能銷毀或更改材料。雖然港警聲稱文件不涉及採訪資料,但這些命令同時禁止媒體披露細部內容,所以究竟什麼資料被盯上,不得而知,有可能包括刊登媒體廣告的人士、訂閱或贊助媒體的讀者,甚至一直有稿件往來的撰稿人,因此人人自危。

  為何法官會批准這種蒐證請求?外界不得而知,但可以確定的是,香港司法正面臨無比巨大的壓力。

  回顧2020年,香港裁判官林子勤曾因批評警員證人不可靠,而被《大公報》等親中媒體砲轟,後來被調至「淫褻物品審裁處」,不能再審理示威抗議案件。裁判官何俊堯曾批評作證的警員謊話連篇,後來被調任高院擔任刑事案件排期法官,暫時不再審理任何刑事案件。此外,《港區國安法》更創造出侵害司法獨立的「指定法官」制度,亦即國安案件只能由香港特首指定的法官審理,被指定的法官必須沒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回想不久前香港還擁有亞洲最獨立的司法體系,而今誰能不唏噓?

人權法律戰:香港法院和聯合國人權體制

  雖然個人在案件中失去的自由無法補救,但以香港目前處境而言,上述任何一個法律戰役都不能放棄,都需要據理力爭。香港大抓捕的這些案件,未來會陸續進到法院審理。
此外,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已經在大抓捕隔天表達關注 (另開新視窗),而接受NGO和個人緊急申訴的聯合國人權專家 (另開新視窗)也可望持續為香港發聲。2021年底 (另開新視窗),香港政府也必須向負責監督《公政公約》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當面報告香港人權狀況 (另開新視窗),如何在這些法律戰役中運用香港與國際人權法規定來捍衛香港自由,是香港眼前的重大挑戰。我們無法預知這些戰役的短期勝敗,但多年後回顧今日香港的關鍵時刻,誰為民主、自由及人權抗顏直言,誰是橡皮圖章,必然都會留名史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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