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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所歷程

南港山下,四分溪旁,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正式設立於2011年7月1日,「中研法學」在此生根發芽、茁壯成長。

本所之設,緣李遠哲博士擔任本院院長期間,於1999年10月成立「法律研究所設所規劃委員會」,由第五屆司法院大法官馬漢寶先生擔任召集人,歷經七次集會討論,於2000年6月30日提出「設所規劃案」報院。經評比程序,惜未獲通過。

越三年,李遠哲院長於2003年12月重新聘請七位委員,組成「法律學研究所籌設諮詢委員會」,由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王澤鑑先生擔任召集人,再次規劃設所事宜。委員會於評估當時國內法學發展現況及可資運用的學術資源後,本於中央研究院為國家學術研究最高機構的使命與定位,研擬法律學研究所設所規劃案,議決四項基本構想:

一、以創新的精神,突破國內法學研究瓶頸,開創法學研究新局。
二、規劃重點研究領域,集中資源,運用優勢,締造卓越,爭取國際肯認。
三、彈性研究組織編制,以利研究人力相互交流與自由組合,期能發揮整合效用,激勵良性競爭。
四、整體規劃、階段實施,循序漸進,俾能保持機動,切合實需。 

籌設諮詢委員會歷經三次密集研議會議後,依循上述基本構想,於2004年3月提出「設所規劃書」,經評比通過,順利於同年7月1日報奉總統同意,成立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由湯德宗研究員擔任籌備處主任。

籌備處成立伊始,本院由院內各所移撥7名專任研究人員(計3位研究員,3位副研究員及1位助研究員),組成研究骨幹,並按「設所規劃書」的基本構想,逐年進用研究人員。經過全所同仁七年的戮力經營,本所研究人員於2011年初成長至17名(計1名特聘研究員、2名研究員、6名副研究員及8名助研究員),同時合聘2名國立台灣大學教師(合聘研究員及合聘副研究員各1位)。

2011年4 月23日,「法律學研究所正式成所案」獲本院評議會審查通過,報請總統核准後,經翁啟惠院長核定於2011年7月1日正式成所。